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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事聲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事聲字第44號抗 告 人 郭永琳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蔡錫坤間聲明異議(返還提存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28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裁判日期:2024-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