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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亡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亡字第4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慕股)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李婉萍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4-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