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仲執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仲執字第3號聲 請 人 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寬成代 理 人 許献進律師

李仲翔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立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12仲聲愛字第025號仲裁判斷書正本、該仲裁判斷書正本送達相對人立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及送請仲裁地法院備查之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爰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裁判日期:2024-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