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仲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泓凱企業集團有限公司
泓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兼 上訴人 張燦能上 訴 人即 原 告 捷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後德上 訴 人即 原 告 騰翔精密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燦丁上 訴 人即 原 告 愛旺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慶隆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2,840,302元(即美金11,550,195.23元,並依原告112年11月16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28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8萬9,4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