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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仲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仲訴字第2號原 告 LORD GENERATION LIMITED法定代理人 賴昇濱原 告 TIME VALUE LIMITED法定代理人 賴澤彥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政憲律師

宋重和律師被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訴訟代理人 孫正華律師

曾益盛律師朱克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7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家亘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裁判日期:2025-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