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仲訴字第4號上 訴 人 泓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品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3年度仲訴字第4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395,8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