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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仲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仲訴字第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英屬蓋曼群島商立凱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聖時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FDG KINETIC LIMITED(即英屬百慕達五龍動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8,046,0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33,7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裁判日期:2025-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