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9114號聲 請 人 楊淑容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亮巖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提示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一項載利息起算日為自提示日起,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請具狀更正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之附表,其上方之發票日110年4月28日之票面金額與本票影本不符,故有更正之必要。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