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522號聲 請 人 陳建福
陳建志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0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陳城榮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13年4月7日起展延9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城榮(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月7日死亡,惟被繼承人之財產繁雜尚待梳理,難於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故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影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