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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司繼字第 18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826號聲 請 人 袁芳勇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袁明煌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13年7月5日起展延6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袁明煌(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父親,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4月5日死亡,其所遺不動產眾多,然或因被繼承人從於103年變更身分證統一編號,致查詢不動產資料有所出入,聲請人現尚在清理被繼承人不動產,及核算遺產稅事務,實難於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故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裁判日期:2024-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