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996號聲 請 人 林俊寬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孟聲琴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肆萬伍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孟聲琴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035、2051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孟聲琴之遺產管理人,嗣後聲請人即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調查管理、聲請公示催告、申報遺產稅、結清帳戶、參與法院強制執行程序等事宜,處理遺產相關事務墊付相關費用,後續僅餘清償債權與剩餘遺產移交事務,為遺產拍賣參與分配,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孟聲琴案件遺產管理人工作紀錄明細及本院民事裁定、遺產及遺產稅相關文件、函詢欠稅資料、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文等件影本為證,而本件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本院依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證物,參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尚非屬繁雜,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及日後尚有遺產移交等事務,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45,000元(含墊付費用及本件聲請費用1,000元)為適當。又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本院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