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309號聲 請 人 林旺成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2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劉美華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街00號19樓,有卷附個人基本資料可參,依上開規定,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