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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司繼字第 2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283號聲 請 人 張培聖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償還遺產債務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償還遺產債務狀況之陳報期間准予延展至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六日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之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前項6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家事事件法第131條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國揚死亡後,聲請人即依法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業經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00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1年10月6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因尚未完成與遺產債務之債權人協商,又因時值年關、春節長假將至、工作繁忙等因素,致未及於期限內陳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31條規定,聲請延展償還遺產債務狀況之陳報期間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證明影本為證,及本院依職權調閱111年度司繼字第2009號卷宗查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裁判日期:2024-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