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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司繼字第 22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2260號聲 請 人 許立騰律師(即被繼承人李英彰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李英彰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合計為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陸拾玖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李英彰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同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06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李英彰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09號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就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後,已依法進行清查遺產、編制遺產清冊、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聲請公示催告、就被繼承人名下土地訴請抵押權人塗銷抵押權訴訟、聲請就被繼承人遺產宣告破產等事宜,爰依法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06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86號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本院113年度破字第10號、113年度執破字第6號裁定、墊付費用單據等件影本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10年度司繼字第206號、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09號案卷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李英彰遺產事務之過程、時間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考量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如調查遺產、遺產管理人登記、收發相關文件、提起訴訟、聲請遺產破產宣告等事項,復審酌聲請人任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遺產管理人,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同樣具有公益性質,爰參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之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表「通常訴訟及破產案件均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至30,000元」,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非屬繁雜,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60,000元(包括調查遺產等10,000元、參與訴訟程序30,000元、破產程序20,000元),並加計聲請人已墊付之費用28,269元(含公示催告與本件聲請費共2,000元)。又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本院既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將來即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核定報酬,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裁判日期:2025-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