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2373號聲 請 人 李淑寶律師(即被繼承人謝丙榮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謝丙榮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捌萬元;代墊費用為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貳拾壹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謝丙榮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同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331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謝丙榮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12年度司家催字第14號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該公示催告業已公告並期間屆滿在案。聲請人就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後,已依法進行清查遺產、編製遺產清冊、遺產稅申報、遺產管理人登記、聲請公示催告、參與訴訟及調解程序等事宜,爰依法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331號、112年度司家催字第14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會同開啟保管箱財產清冊、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房屋租賃契約書、本院家事庭通知書、調解筆錄、代墊費用表及費用單據等件影本為證。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謝丙榮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如調查遺產、編製清冊、公示催告、遺產申報及登記、參與訴訟及成立調解等事項,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及聲請人嗣後尚有遺產移交等事務須待完成,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尚屬繁雜,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並加計聲請人已墊付之費用47,121元(含本件聲請費1,000元)。又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本院既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將來即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核定報酬,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