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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司繼字第 8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842號聲 請 人 張韶庭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姜積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姜積慶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非於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遺產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1條、第1179條第 2項後段、第1132 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於親屬會議無法召開時,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變賣遺產。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姜積慶於民國75年6月30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742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依法管理被繼承人姜積慶之遺產,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亦經本院以 111年度司家催字第114號裁定,准予為公示催告在案。現公示催告期滿,被繼承人姜積慶僅留有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房屋,未有現金存款,而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47號民事判決被繼承人對第三人高大山負有債務,聲請人為清償債權,有聲請變賣被繼承人遺產之必要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742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111年度司家催字第114號裁定、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47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變賣被繼承人姜積慶之遺產,自屬有據。又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已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現公示催告已期滿,而被繼承人之尚有債務需清理,依聲請人所提卷附之遺產稅資料觀之,被繼承人無現金遺產,本件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附表:

一、土地: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二、土地: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三、房屋: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權利範圍:全部)

裁判案由:許可變賣遺產
裁判日期:2024-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