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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司繼字第 8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859號聲 請 人 沃鉑克(WALKER SCOTT WILLIAM)代 理 人 歐陽弘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賴釧銣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12年12月2日起展延6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賴釧銣之配偶,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12月2日死亡,因聲請人為外國人士、語言不通,於臺灣無任何親友可提供協助,且需配合調查被繼承人死因,及處理被繼承人喪禮,實無法在規定之3個月期限陳報遺產清冊,故依民法第115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聲請人護照及就業金卡影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裁判日期:2024-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