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832號聲 請 人 楊莎蓁關 係 人 陳怡之
住00000 Verde Dr.Temecula,CA00000 USA陳歆宜
住00000 Verde Dr.Temecula,CA00000 -0000 USA上列聲請人請求酌定遺囑執行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張仁淑遺囑執行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張仁淑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其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民法第1211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遺產,酌給相當報酬。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153條及第141條亦有明文。是以法院酌定遺囑執行人之報酬數額時,自應按遺囑執行人所付出之勞力、管理事務之繁簡、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等情事,予以整體評估而為適當之酌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張仁淑(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囑執行人,聲請人執行遺產管理職務:調查遺產、調房屋稅籍資料、土地登記謄本、開啟保管箱、鑑定保管箱財物價值、申請存款餘額證明書、委託地政士辦理遺產稅申報、參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47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556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77號民事審理程序、參與本院105年度自字第88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737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00號刑事審理程序、以存證信函通知關係人陳怡之返還特留分以外之遺產、提起109年度家調字第878號交付遺產事件、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5號民事審理程序、聲請公示送達等,本件遺囑執行程序已近終結。惟繼承人遷居國外,且寄送之通知皆遭退回,對於遺囑執行人之報酬無法以協議定之,爰依法請求酌定遺囑執行人之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相關文書為證,堪信為真實,聲請人確已依被繼承人遺囑內容進行遺產執行人之職務,惟繼承人間對於遺囑執行人之報酬無法以協議定之,則聲請人聲請法院酌定其報酬,於法尚無不合審酌聲請人為執行遺囑已進行遺產調查、參與訴訟程序(返還寄託物等事件、偽造文書等事件、交付遺產事件)、公示催告、與繼承人聯繫並通知返還遺產等職務,以及考量聲請人所花費之時間(已逾8年)、勞力、心力、遺囑完成度等,可認本件遺囑執行人之遺囑執行職務應屬繁雜,爰酌定其遺囑執行之報酬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