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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司繼字第 9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960號聲 請 人 方博民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

127 條第1 項第2 款、第6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陳彥伯住所地為彰化縣,有卷附除戶謄本可參,依上開規定,專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裁判日期:2024-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