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司促字第 148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481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李鎵鎵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冠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罰金新臺幣6,000元之計算式。請求金額應與提出之證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並應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未按時清償而應給付罰金之證據。

(按聲請狀之請求原因及事實所述,相對人於8、9月未按時還款,次按借據第三款之約定,罰金為一期2,000元。聲請人現請求6,000元罰金,應有釋明必要,併予敘明)

二、請求之罰金不應記入借款之金額,應具狀更正訴訟標的之金額。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4-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