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94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張洸銘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第一銀行仁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之戶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第一銀行仁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之開戶申請文件資料(內容需包括開戶人姓名或名稱、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住居所)。自行執本裁定向上開銀行洽繳聲請費用,並請該銀行將帳號申請文件逕寄送本院核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案號113年度司促字第786號(簡股))。
三、請具狀更正聲請人於民國113年2月6日聲請狀上之相對人欄位,請勿空白,並應與釋明文件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