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087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李慧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玉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陳明究以「李慧文、住都新貴管理委員會」為聲請人?抑或以「住都新貴大廈管理委員會」為聲請人?依聲請人民國113年8月9日聲請狀請求建物「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1樓」之所有權人給付社區管理費用,應以管理委員會為聲請人,請重新提出載有聲請人正確名稱之聲請狀(需與印文相符)。
三、請提出所有權人吳玉鳳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1樓」,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四、請提出相對人吳玉鳳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五、請陳明對相對人吳玉鳳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請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六、請提出聲請人之組織報備證明書及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