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司促字第 127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271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畢玉坤

張秀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等3筆土地更新單元都市更新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相對人應另向聲請人張秀娟給付拆遷補償金新臺幣894,208元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9月10日所附之「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函,其上方所載之受文者僅畢玉坤,故有釋明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4-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