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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司促字第 13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30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林青瑜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魅綺生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因相對人漏報聲請人綜合所得稅致遭裁處罰鍰及補繳稅額,而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同意返還上開金額之釋明文件,另聲請人請求金額與上開代墊金額亦不相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及請求金額計算方式,該裁定於同年2月5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難認已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4-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