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司促字第 25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56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北區農業有限公司、宋尚達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公司法第26條之1規定,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應行清算程序。查相對人北區農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2年9月5日經臺北市政府撤銷公司設立登記,惟其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聲請人應查報依該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有無選任清算人;若無,即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提出相對人北區農業有限公司撤銷登記時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改列其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4-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