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12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伍逸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琢墨行銷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報價單所示,係「怡萱豐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與相對人簽訂承攬契約,而聲請人伍逸萱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陳報得請求相對人給付工程款之法律依據,或更正聲請人為「怡萱豐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並於聲請狀具狀人處蓋用上開公司之大小章。
二、提出相對人琢墨行銷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