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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司司字第 2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司字第217號聲 請 人 黃文瑞即新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新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黃文瑞為新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新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新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敬公司)清算人,新敬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經其股東指定聲請人為簿冊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其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新敬公司股東董事長同意書、同意書、身分證、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101號卷宗審核,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24-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