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司字第567號聲 請 人 劉德坤即捷赫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00號00樓之0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捷赫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劉德坤為捷赫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捷赫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捷赫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赫公司)清算人,捷赫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經其股東會指定聲請人為簿冊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其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股東會議事錄、身分證影本、就任同意書、簿冊保管清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686號卷宗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