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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司全聲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01號聲 請 人 鍾秋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敏慧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命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並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寄存送達。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附卷足證,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2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