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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司全聲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27號聲 請 人 猿聲串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代 理 人 周政憲律師相 對 人 魔方數位資訊服務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鄭昇仕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第1項及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所為准提供擔保假處分裁定已為第二審法院全部廢棄,則原裁定已不存在,第一審法院無從撤銷原裁定,亦無權撤銷上級法院裁定。此時命假處分之法院,應為第二審法院,且於第一審之本案訴訟已因撤回而繫屬消滅,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同法第530條第4項之規定,自以由第二審法院撤銷為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9號審查意見之理由可資參照)。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113年度全字第69號裁定駁回聲請,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304號裁定原裁定廢棄,並諭知准予假扣押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無誤。是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應為臺灣高等法院。次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上開假扣押裁定之本案訴訟(即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17號給付廣告委刊費用事件)業已終結並確定在案,亦經本院調取上開本案訴訟卷宗核閱無誤,是本案訴訟亦已終結,現無本案訴訟繫屬於本院,則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上揭假扣押裁定,自應向臺灣高等法院為之。從而,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撤銷假扣押,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裁定
裁判日期:2025-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