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4168號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代 理 人 蘇偉譽債 務 人 黃文淵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電信欠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以利對其薪資債權為執行,經查詢債務人現於第三人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任職,因第三人之登記地址位於桃園市桃園區,非屬本院轄區,乃依職權裁定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