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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1630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63031號債 權 人 鄭鈺騰即泉源建材行債 務 人 李信儒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債權人持本院113年店司小調字第130號調解筆錄正本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惟其聲請狀及調解筆錄內均無債務人身分證字號之記載,致未能特定債務人為何人,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3年8月23日及114年5月17日命其於7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戶籍謄本資料,該命令分別於113年9月2日及114年5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執行程序無從續行,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育真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