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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1857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85739號債 權 人 黃欽池 住○○市○○區○○路000巷0號2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崴任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者,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然未於聲請時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且未提供身分證字號,致本院無從認定債務人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等,經本院分別於113年8月29日及同年9月11日命其於文到5日內提出最新戶籍謄本,債權人已於同年9月3日及同年月16日收受上開通知,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惟其迄未補正,顯係無正當理由而不為一定必要之行為,致本院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甚明,依首開規定,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4-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