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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187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8721號債 權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王梅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黃崇恩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罰鍰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黃崇恩所有於第三人之財產,惟依其聲請狀所附財產清單,第三人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同區、北投區、高雄市及新北市淡水區,皆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朱曉娟

裁判案由:罰鍰
裁判日期:2024-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