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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1187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18749號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李義遠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6月14日具狀更正執行標的為請求本院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債務人之保險投保資料,俾便對債務人予以執行,顯見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而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因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三峽區,此有戶役政查詢資料在卷可稽,乃依職權裁定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培文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帳款
裁判日期:2024-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