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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1268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26827號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代 理 人 吳聰直債 務 人 曾麗鳳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保險資料據以執行,顯見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而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惟債務人設籍於臺南安平戶政事務所安平辦公處,此有債務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規定,應以其在國內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是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帳款
裁判日期:2024-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