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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362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36224號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代 理 人 吳聰直債 務 人 翁啟文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本院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系統函查債務人之投保資料及查健保資料,顯見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而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雲林縣,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吳彥慧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帳款
裁判日期:2024-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