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77888號債 權 人 愛卡拉互動媒體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程世嘉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選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聲請命債務人依強制執行法第20條第1項報告財產強制執行部分駁回。
理 由
一、按已發見之債務人財產不足抵償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或不能發現債務人應交付之財產時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定期間命債務人據實報告該期間屆滿前一年內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狀況,強制執行法第20條定有明文。換言之,債務人確有上述兩者事由時,法院始有命債務人報告財產狀況之必要。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4月16日執以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503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債務人位於第三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及函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資料後執行,並聲請命債務人報告財產,經本院依債權人上開聲請執行存款債權及股票債權,經執行是否仍不足抵償本件債權,尚屬未知。是本件債務人既有財產可供執行,自不符合強制執行法第20條之要件,故債權人聲請本院命債務人報告財產,要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