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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司家聲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家聲字第288號聲 請 人 周致維非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余美樺律師相 對 人 周珮英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書事件,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又此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即明。

二、查本院113年度司家聲字第288號聲請返還擔保書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裁判在案,惟就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漏未於主文第2項記載,依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1款之規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爰依職權補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書
裁判日期:202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