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859號聲 請 人 鄺金鐘相 對 人 林茂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牆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伍拾貳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牆還地等事件,前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642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1%,其餘部分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017號判決駁回上訴及反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全案確定。
二、查聲請人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4,266元、複丈測量費5,160元、8,000元,合計27,426元。經本院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迄未提出,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之99%即27,1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