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司聲字第 9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901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代 理 人 許珮宜相 對 人 大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淑娟(兼洪國順之繼承人)相 對 人 洪福祥(即洪國順之繼承人)

洪福海(即洪國順之繼承人)

洪福仁(即洪國順之繼承人)

洪筱萱(即洪國順之繼承人)

張清波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李淑娟」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李淑娟(兼洪國順之繼承人)」。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洪國順」之記載,應更正為「洪福祥(即洪國順之繼承人)、 洪福海(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福仁(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筱萱(即洪國順之繼承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裁判日期:2024-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