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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司裁全字第 100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065號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代 理 人 王舒薇相 對 人 陳亭佑即陳亭佑商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壹拾參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所有之財產於新臺幣參拾玖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參拾玖萬元或將上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又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0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70萬元。詎相對人自113年6月1日起即未繳納借款本息,依約即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其迄今共尚積欠本金41萬7,63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據稅籍資料顯示,相對人陳亭佑即陳亭佑商行為獨資商號,資本額為10萬元,現營業狀況為非營業中,無法透過營業收入來償還借款。另查得相對人陳亭佑已有催收款項紀錄,為保全日後之強制執行,爰聲請於相對人之財產新臺幣(下同)39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並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等語。

三、經查:㈠就假扣押之請求部分:

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向其借款,而有逾期未依約繳付款項乙情,業據提出授信往來契約書、動用申請書、放款帳卡等件影本為證,堪認聲請人就假扣押之「請求之原因」已為釋明。

㈡就假扣押之原因部分:

觀諸聲請人提出之稅籍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考量相對人陳亭佑即陳亭佑商行資本額僅10萬元,而本件債權額近42萬元;相對人陳亭佑部分,則有積欠多家銀行借款逾期還款轉列催收、呆帳之情事,是聲請人就相對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一節,堪認已有釋明,並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則本件假扣押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附註:

一、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始得聲請執行。

裁判案由: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4-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