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聲 請 人 張國權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失蹤人財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失蹤人古山嘉平財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伍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失蹤人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0年度司財管字第12號裁定選任為失蹤人古山嘉平之財產管理人。管理期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失蹤人古山嘉平為死亡宣告,經本院以111年亡字第19號裁定駁回(有開庭通知、訊問筆錄、補充聲請理由狀、民事裁定為據),另第三人謝文能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之給付不當得利訴訟,經謝文能當庭撤回起訴在案,亦有開庭通知書、言詞辯論筆錄等件影本可參。失蹤人古山嘉平為被繼承人林錦之配偶,林錦之遺產(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業已辦理繼承登記,而第三人謝文能選任失蹤人古山嘉平財產管理人之原因已不存在,本院於死亡宣告事件中已查明失蹤人未歸化我國,無法查知失蹤人在國內之現住地,聲請人無從繼續執行職務,應認財產管理人職務已終了,爰聲請酌定財產管理人報酬及墊付費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據其提出前揭書證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管理失蹤人財產期間已3年,依所述管理失蹤財產事務之過程(參與訴訟程序)及其所提出之相關處理資料,核定報酬暨墊付費用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含已代墊費用及本院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為適當,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