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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司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3號聲 請 人 林書伃代 理 人 王得州律師相 對 人 寰宇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秦宇平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000年0月間與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秦宇平及第三人黃韋智、蘇庭暉、張元鴻共同投資經營Circle Gallery Bar藝廊酒吧,每人各出資新臺幣(下同)80萬元,各持有8萬股,持股比例均20%成立相對人公司,聲請人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惟相對人均未備置或提供相關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等)予聲請人查閱,亦從未分配盈餘利潤予聲請人,迄今長達3年,更未曾告知財務狀況。又聲請人於112年8月23日寄發存證信函及律師函予相對人,然相對人仍拒不提出財務報表,僅提出其自行打字之帳目敷衍,聲請人多次請求相對人及其他股東(董事)提供帳冊,均未獲置理,致聲請人無法知悉相對人財務狀況,已嚴重影響其股東權益,有聲請檢查人檢查之必要,爰依公司法第245條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110年會計年度至112年會計年度之業務帳目及財產(包含會計帳簿報表及憑證等)情形等語。

二、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揆諸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修正之立法理由:「為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爰修正第1項,擴大檢查人檢查客體之範圍及於公司內部特定文件。所謂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例如關係人交易及其文件紀錄等。另參酌證券交易法第38條之1第2項立法例,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以避免浮濫。」可知具備法定要件之少數股東得依該條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目的,係為強化股東保護機制及提高其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之能力,藉由與董監事無關之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補強監察人監督之不足,保障股東之權益。而因該項之檢查係以外力介入調查公司平常財務、業務情況,其檢查權之行使對公司經營之影響不可謂不大,故僅於聲請人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選派之必要時,法院始得准許其聲請。

三、經查:

(一)聲請人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之身分要件:聲請人持有相對人股份8萬股,佔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20%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110年2月22日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見本院卷第23至26頁),堪認聲請人確為相對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權總數1%以上之股東。職是,聲請人以少數股東地位聲請選派檢查人,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之身分要件,應堪認定。

(二)聲請人未釋明選派檢查人之理由及必要性:

1、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未備置或提供相關財務報告等資料,亦未曾接獲相對人之股東會、董事會召集通知。然查,以聲請人之身分、持股比例而言,本可透過公司治理、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董監事等管道對相對人之交易、財產帳目進行監督,如其請求遭相對人拒絕,尚得訴請法院命相對人提出此類文件以供查閱、抄錄或複製。惟依聲請人所提資料,未見其曾循前述途徑確認相對人經營是否存有對其股東不忠實之情事,且亦未檢附理由、事證以說明相對人之經營存有如何不忠實或違反法令、章程之情形,及應選派檢查人加以檢查之必要性。

2、聲請人復主張迄今從未受相對人分配獲利,而顯有選派檢查人檢查之必要云云。惟聲請人未提出其他股東有分配獲利之證據資料,聲請人亦未指出相對人未分配獲利已違反相對人之章程或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亦未見相對人有經主管機關裁罰之情事,尚難認已釋明有選派檢查人之必要性。

3、揆諸前揭說明,為兼顧公司營運,避免股東濫用檢查人制度造成公司財力無謂之浪費,依聲請人所提證據資料,並未釋明相對人於經營過程存有不忠實於其股東或違反法令、章程之情事,尚難認有選派檢查人之必要性,自難准許聲請人之聲請。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請求本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文件,應無必要,不應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24-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