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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司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43號聲 請 人 蕭崇仁即雅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附件所示文件,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

2 條定有明文。而簿冊文件保存之範圍,係指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名簿、公司債存根簿、會計帳簿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經濟部(90)經商字第09002189350號函可資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固陳報「簿冊文件明細表」在卷為憑,然簿冊文件保存之範圍,係指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名簿、公司債存根簿、會計帳簿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請重新檢視應保管簿冊文件清冊後,陳報「應保管之簿冊明細」到院。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珊華附件:

一、應保管之簿冊及文件清冊(簿冊文件保存之範圍,係指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名簿、公司債存根簿、會計帳簿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24-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