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原建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大漁映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宏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素菁即鴻霆工坊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利益新臺幣(下同)121萬5,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