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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全聲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聲字第1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高金伯相 對 人即 債務 人 俞昌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所為之一0八年度全字第五三四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即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此項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08年度全字第534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裁定可稽。茲聲請人即債權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撤銷該假處分之裁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裁判日期:2024-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