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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全聲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聲字第27號聲 請 人 汰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冠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蒲心智法 官 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裁判日期:2024-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