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聲字第23號聲 請 人 鐘仕折相 對 人 簡任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所為之112年度全字第476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即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此項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2年度全字第476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裁定可稽。茲聲請人即債權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撤銷該假處分之裁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