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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再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再字第7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台北清真寺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鄭泰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中國回教總會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本院113年度再字第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捌仟伍佰柒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25-09-22